【关键词】 历史主义,历史哲学,巫史传统,文质论一、反思历史主义从19世纪以来,历史主义成为一个笼罩性的思潮,不仅深刻改变了哲学思考的方向,也全面塑造了当今社会科学的研究旨趣。
问题是,当历史中的人事被降格为自身毫无意义的中立化事实之后,事之离理就成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成见,道与事为二也就成为人们的习俗性信念。【59】黄宗羲强调,道的学问各人所造并不皆同,甚至深浅各得,醇疵互见,然要皆功力所至,竭其心之万殊者。
章学诚拒绝讨论先天地而生、在人物未生之前的道,因为它脱离了道在人那里的显现,故而无法为人所言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固谆谆然命之乎?曰:天地之前,则吾不得而知也。通过这种具体性,王守仁在肯定经与道的关联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道与一切个人心性的关系:经,常道也。夫道备于六经,义蕴之匿于前者,章句训诂足以发明之。23 章学诚:《原道上》,仓修良编注:《文史通义新编新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忽略了道之显现,则道之存在的断言则难以避免独断论。
后者无形中以学派教条架构捆绑了求道者,仿佛求道就是成为某个学派的成员,这和将对真理的追求与某个具体社会的成员资格或身份归属捆绑起来的做法是一致的,它恰恰是阻碍道之显现的方式。49 章学诚:《原道下》,仓修良编注:《文史通义新编新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韩宣子在聘鲁时在鲁大史氏处所观的《鲁春秋》,当是孔子作《春秋》之前的鲁国旧史,也就是司马迁说的史记旧闻。
二、后世对《春秋》者礼义之大宗命题的认识和阐发《汉书·礼乐志》曾总结归纳儒家的思想宗旨说: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若夫礼,则所以致太平也。如当齐景公向他请教如何为政时,他给出的建议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相反,如果所犯者动机、目的合乎礼义人情,只属于过失,虽然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甚至犯重罪者也可以从宽处理。
[7]正因为《春秋》之义与礼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所以说《春秋》为礼义之大宗。在漫长的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都存在春秋决狱的案件,直至唐代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唐律疏义》,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6],完成了礼法合一的进程,春秋决狱才基本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如宋人张大亨认为《春秋》与礼互相表里,《春秋》所载各种史事基本上不出吉、凶、军、宾、嘉五礼范围。无独有偶,后来元人吴澄撰《春秋纂言》,其书卷首撰写《总例》七篇:前两篇为天道、人纪,其余五篇为吉、凶、军、宾、嘉五例,与宋张大亨的《春秋五礼例宗》相仿佛而互相出入。当社会生活中遇到违背礼义法规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却有碍纲常的疑难案件时,便引用儒家经典《春秋》经的经义或判例对案件作出判决。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策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
故凡变礼、乱常之事,必谨书之,严辨之,以塞逆源明顺道,以遏杀机保生理,故《春秋》者,礼之大宗也……民之所由生,礼为大。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据《左传》记载,卫出公之父蒯聩早年因谋杀灵公夫人南子未遂而流亡国外。因此,《春秋》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一部刑书。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实践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出了细致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中有关礼的论述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15]117又云:《春秋》别嫌疑,明是非,常于众人之所善,见其恶焉。
后来孔子据鲁旧史作《春秋》,考真伪,志典礼,正为定名分、复周礼。[9]皇侃的这段论述非常简约,但与上引班固关于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的论述是相通的,非常明确而中肯地阐明了儒家六经的根本主导思想就是礼。
[5]3297-3298司马迁所谓《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深刻阐明了礼义是《春秋》经中具有决定性的思想内容。治身者斯须忘礼,则暴嫚入之矣。而如果行事违反了礼义,则要用法来惩处。汉代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实际上体现了汉代政界与学界对《春秋》经礼义之大宗地位的认可。可见当时韩宣子就认为《鲁春秋》是言礼之书。众多清儒认为《春秋》之作是本于礼,或原于礼。
与儒家其他经典相比,《春秋》的特点是辨是非,是长于治人,是拨乱反正,所以儒家学者普遍认为它能从根本上解决天下无道和失礼的问题。由于《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是正名分、尊王室、诛乱臣贼子,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原则和礼义精神。
凡欲求经之轨范,非五礼何以质其从违?观者或无间于古今,则当信予言之不妄也。有德者必褒,而善自此可劝。
他是卫灵公之孙,世子蒯聩之子。虽然不能排除这一观点是董仲舒原创而被太史公认同并加以转述的可能性,但还需要提供更多的理据才能证成这一结论。
[4]古代天子与诸侯为使他们的言行合乎法式,设置了专门史官记录并监督其言行,促使其慎言慎行,而传世本《尚书》和《春秋》则是史官所记录的部分文献资料。汉代的春秋决狱,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汉代学界和政界依照《春秋》礼义精神进行的司法实践。董仲舒《春秋决狱》一书可谓西汉引经断狱的案例汇集。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
其一,强调原心定罪(本其事而原其志)是春秋决狱的总原则。孔子关于正名的思想,在《论语·子路》中有较完整的记述: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13]刘文淇的《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注例》则云:释《春秋》必以周礼明之。《春秋》作,而礼达于万世矣。
杜预《春秋左氏传序》云:韩子所见,盖周之旧典礼经也。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朱熹解释此语时说:此人道之大经,政事之根本也。[25]其二,强调礼义教化是政治的根本,有着比刑罚更重要的社会功用。正如当代学者陈戍国先生所说:礼寓于史,修史者借史事说礼,是《左传》的高明之处。结 语综上所述,可知《春秋》一书蕴含着浓重的礼义思想,其所载各种史事多贯通五礼。
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六经之一的《春秋》经中虽无礼字,但实际上处处、时时言礼。两经者其义既通贯,其辞亦往往从同,知其源流同也。
虽然各国史书的名称有所差异,如《孟子·离娄下》中有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的说法,但《春秋》应该是比较通行的称谓,如《墨子·明鬼下》中有周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齐之《春秋》的说法,而据《隋书·李德林传》记载,墨子还曾说过:史者,编年也。可以说无论是《鲁春秋》,还是孔子重修《春秋》,其主旨都在礼。
至于因为本条太史公曰之首有余闻董生曰云云,而将《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一语看作是司马迁转述董生的话,也是缺乏理据的。[14]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则强调《春秋》原于礼,他说:《春秋》之义,即制礼之意